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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0号建议的答复

襄人社函〔2022〕69号
2022-07-1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011158671/2022-23111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日期:2022-07-11
标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0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襄人社函〔2022〕69号主题词: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局办公室

张寒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助中小微制造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的提案,我们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实地走访、座谈调研,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该文件也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规定:“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应提供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以及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总额的申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政策规定外,同一缴费个人只能申报1个缴费工资基数,各险种参保人数必须一致……用人单位在申报月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按‘五险一表’和核定的年度工资基数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参保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0%-300%保底封顶。”

《省人社厅 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人社发〔2021〕39号)规定:“根据国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补充通知如下。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500元。”

二、关于社保减免、缓交的政策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湖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起,全省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各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省人社厅商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该文件同时明确了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省政府通过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从根本上减轻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负担。我市已按照省政府的方案要求,从2019年5月开始降低企业社保费单位费率,不折不扣将为企业降费减负工作落实到位。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规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三、答复意见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从缓交社会保险费、提高稳岗返还标准、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减免物业房租等多个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关于您提出的合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问题,养老保险是全省统一政策,对于社保缴费基数问题,均为省级及以上层面制度的统一政策,既没有赋予地市以下政府的调整权,也没有对参保单位性质不同做出另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与缴费基数相挂钩,就目前政策而言,同一市州的所有参保单位按政策均执行同一社保缴费基数。为减轻企业负担,襄阳市政府出台了《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实施方案》(襄政办发〔2019〕14号),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从制度上减轻单位缴费负担4个百分点(原政策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0%)。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加大援企稳岗补贴力度,对符合规定少裁员或不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四是降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下限,由原规定的缴费基数的90%降至80%。通过综合施策,确保企业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关于您提出的延长社保减免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目前我市已经在执行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同时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要求,继续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也将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若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落实。同时,也希望您继续关心我市的养老保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此复。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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